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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食鹽有什麽規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02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於2002年7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3日起施行。

為了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

違反國家有關食鹽管理的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

非法經營食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食鹽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文章

非法經營食鹽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次數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構成。

第四條

將非碘鹽作為碘鹽或者將工業鹽等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務管理職責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非法經營食鹽的量刑標準

非法經營食鹽罪的量刑標準非法經營食鹽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的參考點非法經營食鹽二十噸以上不滿三十噸的,為拘役或者罰金。非法經營30噸鹽的,處1年徒刑,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1年。因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食鹽10噸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二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2.非法經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的食鹽五十噸的,為五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00噸,刑期增加壹年。因非法經營鹽和非法經營25噸鹽而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處罰的人被判處五年監禁,每增加65,438+00噸,監禁期將增加壹年。

3、升格量刑特別規定的累犯,利用委托人身份非法經營食鹽的,按照上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予以罰款,升格為拘役;擬判處拘役的,升級為有期徒刑;打算判處有期徒刑的,按10%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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