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構成。(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毒品原植物的國家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嚴禁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並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法律、法規、法令和通知。比如國務院9月3日頒布實施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978規定,發現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嚴肅處理。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重申禁止吸食鴉片的通知》,1982年7月,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吸食鴉片的緊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衛生部發布《關於禁止非法私人種植罌粟的通知》。本罪的客體是用於提取、加工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未滅活的麻醉植物種子或幼苗。未滅活的,即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大量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貨幣或者實物的價格,非法買賣非滅活的藥用植物種子或者種苗。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運輸罌粟等非滅活毒品植物的種子或幼苗,包括國內運輸和邊境非法進出口。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在沒有合法攜帶、持有權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持有、攜帶、藏匿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妳也必須有大量的這種元素。(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大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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