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未經批準轉讓他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壹種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二)》規定,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為受賄罪、行賄罪、貪汙罪之壹,依照本罪的有關規定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使用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明確了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標準,包括:1。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自己;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轉讓的;3.出售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土地資源的占有、使用權沒有合法來源的;4.在土地收儲或者征用前,擅自占用、使用或者處置土地的行為;5.偽造土地使用權證書、征地補償決定等虛假文件進行非法轉讓的。對於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國家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賠償違法所得,恢復土地原狀,承擔環境保護等民事責任。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量刑標準是什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非法出售、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依照受賄罪、行賄罪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且對環境和社會造成極大危害。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標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保護土地資源,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使用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情節較輕的,以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以受賄罪、行賄罪、貪汙罪之壹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