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工傷,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各種費用,包括工資和治療費。員工的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非因工死亡的,單位也可以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所以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傷害,單位應該賠償,即使不具備賠償資格。非工傷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可以享受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此外,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