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是,整改期間,企業不執行和解協議;整頓期間,企業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止整頓的;整頓期間,有企業有關規定所列行為之壹,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價格出售財產,為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是由有關部門、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求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意見後,指定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擔任經理的個人應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二、執行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1.應用程序執行器取消應用程序。執行開始後,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是對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懲戒。如果這種處罰確實是申請人自願的,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其撤回申請,裁定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執行的基礎。如有特殊情況,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制作單位或其上級領導機關依法撤銷,執行就失去了依據,執行程序當然也就無法繼續。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沒有可供執行的遺產,沒有承擔該人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死亡,有遺產的,人民法院將執行其遺產,以償還所欠債務;有義務人的,還應當責令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死亡後既無繼承又無義務人,執行無法進行,應終止執行。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案件,屬於人身權益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基於特定的人身關系,與權利人的主體資格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因此,當這些案件的權利人死亡時,權利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將消滅,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也將消失,因此應當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