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因結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需要攜帶戶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到戶口登記部門咨詢;
2.因住房問題申請戶口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房產證、戶口本等資料到戶籍部門咨詢;
3.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居的公民,可以申請人戶分離。需提交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戶口本原件、新家庭成員名單及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房產證。如果是已婚,還必須提供“結婚證”。
農村家庭需要滿足的條件:
1,是農村戶口,且年滿18周歲符合國家人戶分離條件;
2、符合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3、本著“壹戶壹宅”的原則,有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的情況,不能批準;
4.原宅基地和村Uchikoga土地限定面積為180_,農業用地限定面積為140 _;
5.離婚、人戶分離的,須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確認對該房屋有真實的居住權;
6.辦理房產分析繼承手續;還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戶籍手續。
綜上所述,各地入戶所需證件和材料可能存在差異。建議當事人聯系當地派出所查詢具體證件資料。公民因人戶分離而變更戶口時,戶主或本人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