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未按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未提交年度報告的年度補充公布後,企業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2、企業是否未按照國家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履行公示義務後,企業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3.如果企業未按國家行政規定披露真實信息(即隱瞞企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企業需要更正企業公示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
4.企業因無法與其經營地址或經營地址取得聯系而被列入異常名錄的,可在依法需要變更經營地址(註冊地址)後申請移除異常名錄,也可通過其註冊地址或經營地址再次取得聯系;即使要取消,也需要先去除異常操作,恢復正常狀態。企業壹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三年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相關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系統。限制任職資格相關事項,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後果相當嚴重。
異常操作解除後,可以借助易開辦理公司註銷。
法律依據:《異常經營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