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傳統的勞動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由於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會變得特別難以解決。要解決勞務派遣引發的諸多問題,首先要明確三方的法律關系。1.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為了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雙方應當訂立相應的勞務派遣協議,協議壹般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派遣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工作環境、工作要求、支付日期和期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懲戒權限、雙方的責任分配等。派遣單位的義務是提供壹名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勞動者,而用工單位有義務支付相關費用。當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發生爭議時,由於雙方之間的關系是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應將此爭議納入民事糾紛範疇予以解決。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可以在派遣協議中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分配權利和義務。本協議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不生效,被派遣勞動者仍可基於其分別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法律關系,要求各方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在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規避法律責任,往往會在派遣協議中做出不利於被派遣勞動者的條款。比如有的派遣協議約定“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仍然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員工與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明確《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和崗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規則的適用應屬於壹般與特殊的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原則上適用壹般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規定,包括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由於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相應的義務,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第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準勞動合同關系”。雖然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並不意味著雙方沒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實際用人單位,他們還是要承擔壹定的責任: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2.告知工人他們的工作要求和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4、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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