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有企業勞動關系的變化是伴隨著國有企業改革而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回顧這個過程時,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1958-1977,政府行政權利為主;第二階段:1978——20世紀末,從簡單的政府權利向復雜的企業權利過渡;第三階段:20世紀以來,三方協商,工人、企業、政府的“三方權利”。
1,政府管理權限(1958-1977)
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生產資料基本上是公有的,工人是國家的主人,生產資料歸全民所有。勞動關系雙方的身份和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使他們成為了“壹家人”。勞動者擺脫了雇傭勞動的地位,基本上是為自己和社會工作。勞動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資也不再是勞動力的價格,而是國家支付的報酬。美國學者沃爾特這樣描述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勞動關系:因為企業不是資本主義意義上的經濟企業,所以企業中的雇傭關系不是市場關系。在這類企業中,勞動力的雇用不是根據生產的需求來決定的;工資水平和雇傭條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制定,工人和管理層不能就工資和雇傭條件討價還價。在企業中,就業本身已經轉化為福利,很多應該由社會提供的福利都轉化到了企業中,工人和管理層沒有分離。
在WISCO,像大多數國有企業壹樣,工作規則是勞資關系的核心。這些規則是政府單方面制定的,幹部職工是國家聘用的。他們之間沒有身份和地位的區別,只有“社會分工”的區別。
2.從簡單的政府權利過渡到復雜的企業權利(1978-20世紀末)
1984《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改革國有企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開始在國有企業實行效益工資改革;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立了新增勞動者中勞動供求雙方的自主權利,用工主體開始由國家向企業轉變;1992年,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明確了企業在勞動、人事管理、工資和資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利。1993《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勞動力市場體系,推進就業、用工、工資市場化。以1988年4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為標誌,首次從法律上明確了國有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1992黨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目標,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模式。由此,國有企業改革開始從調整企業與政府的利益分配關系轉向產權制度改革。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決定,特別強調從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上對國有企業進行根本性的改造。隨後,不同類型的國有企業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企業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