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封口費不構成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賠償或封口費,並且沒有暴力或威脅,這種行為不屬於敲詐勒索。如果有人通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冒充他人取得財物,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當欺騙和威脅同時存在,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陷入誤解時,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封口費的法律性質;
1,封口費通常指為壓制某種信息或阻止某種行為被披露而給予的金錢或其他利益;
2.封口費的合法性取決於支付的目的和方式。如果是包庇犯罪行為或不當行為,可能涉嫌違法;
3.在某些情況下,封口費可視為商業活動中的壹種結算貨幣或補償,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4.如果封口費涉及公職人員,可能構成行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5.封口費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可能不構成敲詐勒索,但我們仍需關註其合法性和道德風險。
綜上所述,封口費自願給付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敲詐勒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奪取財物,而自願給付既不是暴力,也不是威脅。但如果涉及到行騙或冒名頂替,則可能觸犯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