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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甘肅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居民人均收入x傷殘系數x賠償期限。

2.死亡賠償金=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人均收入x20年。

3.喪葬費=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6個月。

4.被贍養人生活費=上訴法院所在地年人均消費支出x贍養年限。

5.住院夥食補助費=地方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藥費賠償=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的誤工費收入(天/月/年)x誤工費。

8.護理費=當地護工同級護理服務報酬標準x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運輸費用=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受害人傷殘。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財產直接損失(待鑒定)

14,精神損失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則上以傷殘構成為準)

交通意外保險理賠材料如下:

1,傷者的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明(如有);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門診病歷;

4.醫院病歷;

5、醫療發票、後續醫療證明、輔助器具發票;

6.醫療診斷證明、勞動合同、工資單或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資收入扣除證明(如有);

7、關於需要護理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據;

8、交通和住宿賬單;

9、關於需要營養診斷證明(如有);

10,司法鑒定及鑒定費發票(如鑒定);

11,未成年子女或老年父母的戶口簿,視情況提供家庭兄弟姐妹的戶籍證明(如有);

12,酌情提供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在符合自身情況的前提下,壹定要保證所需材料,申請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定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死亡賠償請求。侵權人以向未經法定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為由,請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侵害人死亡,向被侵害人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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