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公布的五角星名稱和五角星的外國出版單位名稱自左向右循環。發放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印章簽發機關應當規範和加強印章簽發管理,嚴格辦理手續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印章。
常見問題:
1,個體工商戶應核準登記。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核準登記。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家庭,任何人想要個體經營,都必須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發給個體經營營業執照,取得個體工商戶經營資格。
2、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活動,包括手工業、加工業、零售業、修理業和服務業。對此,應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3、個體工商戶可以命名,享有姓名權。
個體工商戶依法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充分享有自主經營權,經批準可以設立字號、刻制印章、在銀行開立賬戶,以便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享有姓名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
無品牌名稱的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者名稱作為經營者名稱。這個經營者使用的名稱實際上不同於自然人本身的名稱,具有品牌名稱的含義。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