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贍養義務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所謂“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經濟上互相扶持,精神上互相扶持。贍養責任的承擔是維系和存續婚姻關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合法的。不要隨意選擇或拋棄。是基於婚姻的有效性,夫妻雙方平等,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
夫妻之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扶養的壹方只有在“需要扶養”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的權利。這裏的“需要”是指請求贍養的配偶年老、患病、殘疾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壹般以壹方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條件。
同時,以對方有履行能力為限。也就是說,壹方要求另壹方承擔贍養義務,另壹方要有相應的能力和壹定的經濟條件和能力來承擔給付。這種義務與債務的履行是嚴格不同的。
二、夫妻壹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怎麽辦?
夫妻壹方拒絕贍養喪失勞動能力的另壹方的,另壹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請求相關部門調解;
夫妻之間因履行贍養義務發生爭議時,需要贍養的壹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償撫養費,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負有撫養義務的配偶履行撫養義務。這意味著配偶壹方采取司法救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人民法院首先對此類案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判定義務人履行贍養義務,必要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執行。人民法院審理贍養糾紛作出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
3、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時,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夫妻壹方不履行法定贍養義務,後果惡劣,致使需要贍養的配偶陷入生活無著的境地,構成遺棄罪的,不免除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時應當繼續承擔的贍養義務。
3.依賴和依賴的區別是什麽?
在法律意義上,扶養關系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從廣義上講,扶養壹般是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經濟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扶養”、“同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扶養”、“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扶養”三種具體形式。從狹義上講,贍養是指同齡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經濟上的贍養和生活上的撫養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民法典根據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分別規定了撫養、教養和扶養,其“撫養”屬於狹義。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第壹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並且第1067條第壹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基於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整體上,我們應該從廣義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上,不妨單獨提及。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