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包括什麽樣的行為?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包括什麽樣的行為?

法律解析: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者或男女朋友)、親子、兄弟或長輩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身體虐待:推、扔、踢、打、扇耳光、抓、咬、扭四肢,甚至用刀子、武器和槍攻擊受害者。言語虐待:試圖用言語和語氣控制或傷害另壹個人。比如:大喊大叫,冷嘲熱諷,威脅要殺死對方或孩子,威脅使用暴力,罵對方愚蠢,侮辱,誣告。心理虐待:威脅自殺,禁止對方使用電話和有錢,強迫對方詢問行蹤,詢問孩子是誰,錢是怎麽花的。阻止對方探親,嘲諷侮辱朋友,吸毒酗酒,誣告對方有外遇,極度嫉妒,無法保住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盯梢,監視,用謊言操縱人,批評對方的外表,指責,冷漠。性虐待: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強迫對方看色情電影或圖片,拒絕使用避孕套等。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如此嚴格的定義,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也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規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心方面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上一篇:法律,防災管理,技術哪個好?
  • 下一篇:告訴自己學法守法的座右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