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依法保護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壹是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二是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協商壹致的,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民法典》生效後,如果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還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雙方需要再次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如果通過民政局登記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可以根據雙方意願決定是否寫明離婚原因。因為離婚原因在離婚協議中不是強制性的,或者妳不想寫明具體原因,可以寫成“雙方感情破裂,自願離婚”。離婚協議必須包含的內容有:1,雙方自願離婚;2.有未成年子女的,應處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直接撫養或共同撫養或輪流撫養,另外還有撫養費);3、對於夫妻* * *有財產和夫妻* * *有債務的處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