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撫養的成員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這裏的“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的老、幼、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的“無獨立生活能力”是指自己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需要其他家庭成員供養,或者雖有壹定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
這裏的“贍養、撫養、教養”不僅僅指物質上的支持,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關懷和精神上的慰藉。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為老年人提供精神支持越來越重要。遺棄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使得遺棄對社會的危害更大。民法典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的被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離婚時,無辜的壹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對於不構成遺棄罪的遺棄行為,我們壹般可以選擇通過民法典中的居委會、村委會對妻子進行勸阻和教育。那些拒絕改過自新的人將受到懲罰。如果情節嚴重或者涉及遺棄罪,可以選擇司法途徑處理這種行為,如果不具備經濟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1,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遺棄罪。
2.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遺棄妻子的丈夫有扶養的義務,拒絕扶養的;父親有撫養年幼子女的義務,遺棄子女的父親也有撫養和拒絕撫養的義務。情節嚴重的,構成遺棄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
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
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