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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法》對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婚前財產歸每個人所有,所有的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改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2.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壹半。然而,應該優先考慮兒童和婦女的利益;3.夫妻財產與子女財產混合的,離婚時不得損害子女的財產權益;4.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需要支付較多義務的,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也應當賠償;5.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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