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方為具有法律效力:
(1)婚姻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結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妻子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丈夫或者妻子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離婚協議的模板是什麽?
離婚協議
甲方:_ _ _ _ _ _ _,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乙方:_ _ _ _ _ _ _,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甲、乙雙方於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見面
1.雙方自願離婚。
2、夫妻* * *同財產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
(2)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的夫妻雙方及位於吳勇路山青青的全部房產歸甲方所有,離婚後30日內辦理房地產權證所有權人姓名變更手續。乙方必須協助甲方辦理所有變更手續,轉讓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月_ _日前向乙方壹次性補償房價款差額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個人生活用品、首飾歸各自所有。
3.債務處理:
甲乙雙方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發生任何債務。任何壹方有外債的,由債務人承擔。
4.壹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責任:
甲乙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已在上述第三條中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無其他財產,任何壹方應保證上述全部婚姻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以上述財產為基礎。任何壹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夫妻財產或婚前財產。任何壹方隱瞞、虛報上述財產以外的任何財產,或在本協議簽署前兩年內轉移或潛逃該財產的,另壹方壹經發現有權取得對方隱瞞、虛報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或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的壹方無權分割財產。
5.雙方確認對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在有效法律文件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非常清楚本協議的含義,並願意在沒有脅迫、欺詐或誤解的情況下全面履行本協議。
7.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婚姻登記部門留存壹份。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甲方: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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