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衛生計生機構)、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捐贈,是指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自願向衛生和計劃生育單位(以下簡稱受贈人)提供資金、物資等形式的公益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衛生計生單位接受捐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自願無償;
(三)符合公益宗旨;
(4)非營利性;
(五)統壹受理和管理法人單位;
(六)勤儉節約,註重實效;
(七)信息公開,加強監管。
第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單位可以接受下列公益性捐贈:
(壹)為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的;
(二)用於公共衛生等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教育;
(三)用於衛生計生人員的培訓和進修;
(四)進行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學術活動;
(五)用於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
(六)用於衛生計生機構公共設施設備建設;
(七)用於衛生和計劃生育的其他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活動。
擴展數據:
書面捐贈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和價值,以及對來源合法性的承諾;
(三)捐贈意願,明確用途或無限用途;捐贈目的有限的,應附詳細的預算或計劃;
(四)捐贈財產的管理要求;
(五)捐贈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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