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產業發展脫貧,主要包括農林產業扶貧、旅遊扶貧、電商扶貧、科技扶貧等。,並提出13產業扶貧項目或具體措施;2.轉移就業脫貧,主要從組織職業培訓和促進轉移就業兩方面入手,提出了六項就業扶貧行動;3.易地搬遷脫貧,對“壹方水土養不活壹方人”地區的貧困人口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實現移、穩、扶貧;4.教育扶貧,主要從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減輕貧困家庭上學負擔等方面,提出了壹系列行動計劃和措施,不斷提高貧困人口的綜合素質和就業技能,逐步消除因學致貧問題,阻斷貧困代際傳遞;5、健康扶貧,主要從醫療衛生服務、醫療保障、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等方面入手。,提出六大健康扶貧工程,加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有效緩解因病返貧問題;6.生態保護與扶貧,主要從生態保護與修復、生態保護與補償機制兩個方面,提出了11重大生態扶貧工程和4種生態保護與補償方式,讓貧困群眾通過參與生態保護脫貧;7.自下而上的保障,主要從社會救助、基本養老保障、農村“三留守”人員和殘疾人等方面入手。,提出自下而上的社會保障措施,通過構建社會保障安全網,解決特困群體和弱勢群體的脫貧問題;8、社會扶貧,主要從東西部扶貧協作、定點幫扶、企業幫扶、軍隊幫扶、社會組織和誌願者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相關措施和要求。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八十五條,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困落後狀況,引導貧困地區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中央和省級財政應當將扶貧開發投入列入年度預算,並逐年增加,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投入資金,支持貧困地區的開發建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或者挪用扶貧資金。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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