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的撫養權;
2、贍養費數額、贍養費支付方式和贍養費變化情況;
3.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4.其他約定事項。
離婚子女撫養協議的註意事項
1.子女撫養費包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2.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法院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意見)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可按下列標準支付: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3)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3.贍養費支付方式:
(1)壹次性付款;
(2)定期支付與易貨:定期支付壹般以月、季或年支付,易貨常適用於下落不明的壹方。
(壹次性付款或材料折扣壹般以18歲為準)
4、關於贍養費條款的變更: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後,由於生活的多變性,父母在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和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要求增加、減少或者免除子女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贍養費的原因包括:
(1)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超過原定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衍生問題:
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認定?
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是否應該離婚的判斷標準。
(1)如果法院審查認為夫妻關系沒有破裂,法院壹般會判決不離婚;第壹次禁止離婚的案件,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不能起訴。
(2)另外,男方提出離婚時,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丈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3)另外,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壹般應當提起或者管轄,即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此,外國人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了解對方是否辦理了居住證。如果他已經申請了居住證,他應該去辦理被告居住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