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律師行為規範》第五條,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六條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七條律師應當註重職業素養,自覺維護職業聲譽。
第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第九條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互相幫助。
第十條律師協會倡導律師關註、支持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壹條律師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只能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不得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或者被撤銷期間不得以原事務所的名義繼續執業。
第十二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四條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社會影響惡劣、損害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
(二)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參加法律禁止的機構、組織或者社會團體;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和律師協會職業道德的行為。
(五)其他違背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