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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欠兒子的債有什麽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清償遺產債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有限繼承原則,即繼承人不必清償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

2.特留份原則,即對於那些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要為其保留適當份額的遺產。

3.清算優先於繼承,即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應優先清償遺產,遺產有余額時方可執行。

父親欠兒子的債有什麽法律依據?

(2)根據上訴法,子沒有代替父親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兒子應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我接受了父親的禮物,使父親的債務無法償還。

2、從父親處繼承,但償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3.父親所借的債務用於家庭生活,尤其是與父親生活在壹起的兒子的生活。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其全部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自願。

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制繼承的原則,徹底否定了“父債子償”。因為繼承自願原則的實行,使繼承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接受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多於財產,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以免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即使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也只是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繼承法》中實行的“有限繼承”。

綜上所述,“父債子償”從根本上保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給繼承人造成了極其沈重的負擔,對繼承人極不公平。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從根本上根除了“父債子償”的舊陋習的社會經濟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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