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有復工復產的計劃。制定科學規範的復工復產方案,明確復工復產程序和標準,安全有序組織復工復產。
第三,必須組織壹次安全會議。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進行安全責任承諾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識,調整員工精神面貌適應工作狀態。
四、必須開展全面的安全培訓。對新入職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轉崗復工休假人員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確保“不培訓不上崗,培訓不合格不上崗”。
五、有必要開展風險排查。對系統、各工藝環節、設備設施、工作場所等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落實風險防控的技術措施,確保措施落實、隱患排除後方可進行生產。
六、必須落實全體員工的安全責任。對生產車間或班組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崗位責任不明確或不落實的,立即整改。
七、要科學調整生產計劃。根據員工回歸、崗位技能、安全生產質量、勞動強度等情況調整生產計劃,杜絕超定額、超強度、超負荷生產。
八、必須進行重大風險公示。制定重大安全風險控制方案,在明顯的公共位置公示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
九、必須服從在線監督的要求。按照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積極配合安防雲平臺、安防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等信息監管平臺的在線管理要求。
十、必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制定完善企業總體應急救援預案和專項預案,實時組織應急演練,做好應急、物資準備和值班值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百零九條高危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壹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應急管理部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