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五類行政許可:
1.壹般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駕駛某種權利的行為;
2.特許經營: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授予被許可人部分權力或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的壹種管理模式;
3.認可:是指對相對人是否具備壹定資質的鑒定,通常采用向合格人員頒發資質和資格證書的方式;
4.認可:是指根據技術標準和經濟技術規範,判斷和確定申請人是否有具體的標準和規範;
5.登記:是指行政機關對個人或企業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
綜上所述,“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權力,對其主管事項進行事後監督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