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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後的司法考試發生了哪些變化?

65438年2月20日,中辦、國辦發布的《關於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明確,將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司法考試改革由“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國家統壹資格考試”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意見規定,建立健全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意見》要求建立法律職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統壹崗前培訓內容和方式,加強崗前培訓的組織保障。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意見》提出,要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和撤銷制度。

“特定法律職業”,實施辦法明確界定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此次改革後,除上述四種職業外,還會有其他涉及法律相關領域工作的職業需要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包括哪些職業?《意見》表述如下:“將部分涉及公民、法人權利義務保障和減損的準司法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範圍。”

根據調整後的考試範圍,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與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有望納入司法考試範圍;同時,公安系統外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職業,以及社會組織中從事法律服務的職業,未來也可能需要司法考試的“準入門檻”。

明確法律專業人員的範圍:

法律職業者是指具有相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學教育研究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務)以及政府部門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學教育研究者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取得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法學碩士、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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