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3、土地使用權證書,具備規劃條件。不需要土地使用權證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人同意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或業務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批準文件。
4.標明建設項目用地範圍的地形圖,市政管線工程還需標明地下管線。
5、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求。
6、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7、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證明或相關政府減免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壹)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二)可能損壞道路、管道、電力、電信等公共設施;(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