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的行為和感受是合理的。
作為父親,保護孩子的安全是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父親看到女兒被別人傷害,會本能地制止傷害,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多次探望女兒的情況下。這種赤裸裸的侮辱和欺淩,是為了激起壹個父親的保護欲。即使我們沒有經歷過這種事情,作為看客也會怒不可遏,因為犯罪嫌疑人調戲女生是非常無恥和猥褻的行為。作為外人,我們會想制止這樣的違法行為,更何況是看到女兒被猥褻多次的父親。老百姓理解父親的憤怒和做法,司法人員也理解法律也應該保護和促進這種做法。
法律鼓勵公民在受到傷害時反抗,制止他人傷害,保護自己。所以,當女孩被欺負時,不僅女孩自己可以反抗,作為監護人的父親也可以反抗。及時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侵害是必要和緊迫的。父親在盛怒之下使用武力制止違法行為,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仍然是法律允許的,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2、檢察院要維護法律的公信力。
檢察院作為司法機構,不僅要從合理的角度來理解案件,還要考慮公民在這件事上對法律的看法。如果僅僅因為父親使用武力、暴力嚴重傷害他人,人民檢察院就堅持起訴,說明法律是片面的、不公正的,無法維護正義。這導致人們對法律和司法的失望。以後遇到問題,他們不再去問司法和法律,而是采用自己的方法去解決問題。也許情況會越來越糟,司法和法律去解決無法挽回的局面,只會把社會帶入壹個黑暗的境地。當然,這並不是司法機關所期望的,所以他們經過慎重考慮,為了維護法律的公信力,選擇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