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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安裝需要消防資質。安裝完成後有必要進行消防驗收嗎?

是的,根據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除本法第十壹條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壹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審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竣工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

(壹)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三)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4)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依法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設施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驗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七)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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