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提高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法律明文規定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杜絕法官的先入為主。法官是法律帝國與現實世界的橋梁,其司法活動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這就決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的超然性、中立性和被動性,不會主動提前介入當事人的糾紛,否則就可能在壹定程度上失去超然中立的地位,司法的公正性就會受到質疑。
申請法庭調查令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收集證據,提交書面申請;
2.書面申請應當載明被調查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證明的事項等基本信息;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4.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綜上所述,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知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訴諸法律解決糾紛,導致法院案件大幅增加,而法官數量的增加卻遠低於案件的增加,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大部分案件都由法官親自調查取證,無疑會降低司法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