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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的房子可以轉租嗎?房屋轉租有哪些風險?

法律主觀性:

房屋轉租風險是指未經出租人同意,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其他更多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主要風險包括:違約金可能支付,定金可能不退,對方可能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如果沒有關於是否允許轉租的約定,那麽如果租賃合同中沒有關於轉租的約定,應當認定為出租人不允許承租人轉租。因為我國法律不僅規定租賃合同應當有轉租協議的內容,而且明確禁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因此,當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自己的約定進行變更時,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變更該條款,則當事人應受法律約束,該條款自動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即原則上不允許承租人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應構成違反租賃合同義務。因為不得擅自轉租的義務不僅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承租人違反該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轉租合同不僅無效,而且出租人有權解除原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四條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1條也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轉讓、出借的;(二)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累計6個月未支付租金。可見,立法本意是將擅自轉租、損害等負面後果聯系起來。轉租造成了出租人的財產損失,出租人對該結果並不不滿。如果只是轉租而沒有財產損失的事實,出租人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原租賃合同,也沒有必要確認轉租合同無效。在這方面,法律有靈活的措施。從法律角度來說,擅自轉租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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