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高溫補貼必須要發。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屬於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及時向各區縣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高溫津貼是為了保障炎熱夏季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發放標準。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的通知》第八條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下列規定和生產的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期間戶外作業等措施:
(壹)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當日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和40℃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累計不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時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和37℃時,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二)高溫天氣到來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攝氏度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33攝氏度高溫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和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