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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R&D費用扣除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如下:

1.由2021、1,將制造企業R&D費用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相當於企業每投入壹項R&D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萬元;

2.改革R&D費用加計扣除結算的核算方法,允許企業每半年選擇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上半年的R&D費用可以在次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抵扣到10年度的預付款中,讓企業盡快受益。

分析詳細信息:

附加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壹種計稅優惠方式,壹般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支出額上加壹定比例作為扣除額。如果扣除企業的研發支出,就叫研發支出扣除。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R&D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在實際發生的基礎上扣除50%的R&D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從10月份的2017 1到2月份的2019 12 31,R&D費用扣除比例從50%提高到75%。

R&D費用的扣除條件包括:

即使研究開發費用已滿足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實質性地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和工藝的要求,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適合核算健全、查賬征收、R&D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因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這壹優惠待遇;

2.企業應當分別核算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準確合理地核算R&D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允許追加扣除;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核算研究開發支出;同時,對可按R&D項目抵扣的R&D費用設置輔助賬戶,準確歸集和核算當年可抵扣的R&D費用實際發生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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