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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激活為由不退手機怎麽辦?

不退的,可以要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如下:

1.協商解決是指在糾紛發生後,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相關協商,以達成公平合理的糾紛解決協議的壹種方式。協商和解具有高效、簡便、經濟的優點,程序簡單,省時省力。

2.調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調解,主要是指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消協調解壹般由消協、經營者、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消協發揮中介調解作用,也可以提出解決糾紛的相關方案或建議,但不能代替消費者或經營者做出相關決定。

3.投訴。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消費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給予相關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行政規章可以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履行自身職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4.仲裁。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相關仲裁協議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做出裁決。仲裁壹般由仲裁機構、經營者和消費者參加。仲裁沒有訴訟那麽嚴格,當事人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很多環節都可以簡化,相關文件的格式甚至裁決的內容和形式都可以靈活處理。

5.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訴訟渠道壹般是指民事訴訟。即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消費糾紛,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消費權益。即在國家司法權的介入下,通過國家司法程序依法解決消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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