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壹方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
醫療費用還應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用。繼續治療費可根據案情壹次性判定,補償標準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救治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情況和治療需要,選擇就近的治療醫院。
(2)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或法醫鑒定確定;不能據此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確定。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療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4)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後,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的證明,根據傷殘等級確定。殘疾設備費應壹並考慮。
(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程度或傷殘等級和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