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協議可以得到法律保障,但投資協議必須滿足合同生效的三個必要條件。合同生效的三個必要條件是:
(1)主體資格是指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共利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投資合同與合夥合同的區別
投資合同是指雙方協商後,對雙方持有多少股份、何種投資方式、投資多少、投資回報、股權保障、分紅違約等事項的規定;明智的行為約束;退出股本監管;董事會的組成;基本審計程序;出資或退出的方式和參與經營管理的方式以及雙方權利義務所簽訂的協議。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為了同壹商業目的而享有利益和承擔風險的協議。
1,不同科目。投資合同的主體是投資人,合夥合同的主體是合夥人。
2.責任不同。投資合同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合夥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3.權利不同。投資合同的主要權利集中在收益上,而合夥合同中的合夥人有追索權、財產份額轉讓權、合夥事務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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