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
1.經濟補償的性質
經濟補償金是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我國學者對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大致有四種觀點:勞動貢獻補償說、法定違約金說、社會保障說和雇主的幫助義務說。
第壹,勞動貢獻報酬理論。根據勞動貢獻補償理論,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
第二,法定違約金理論。根據這壹理論,經濟補償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合同進行強制幹預的結果,是企業未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責任。按照法定違約金,經濟賠償是壹種責任形式。
第三,社會保障理論。根據這壹理論,基於憲法和勞動法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其渡過失業、生活消費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階段,保護其權益。
第四,雇主的幫助義務。經濟補償是勞動者被動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資助,是國家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從《勞動合同法》來看,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也包括正常解除合同。就勞動貢獻報酬而言,其內在邏輯是,無論勞動者以何種理由終止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就應當基於其過去的勞動貢獻進行經濟補償。從這個理論來看,無論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顯然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勞動者死亡,其過去的勞動貢獻已經形成,向死者支付經濟補償也沒有什麽不合理的。同時,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的社會保障功能也是合理的。在勞動者沒有找到工作的壹段時間裏,給他們經濟補償,至少可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起到社會保障的作用。
2.補償
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違反合同或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構成侵權時,承擔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金錢的壹種責任形式,也就是俗稱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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