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國家並沒有明確放開討債機構的註冊。但結合實踐,國內金融機構相對較早地向外部專業機構發起委托,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從事第三方催債業務,導致整個行業魚龍混雜,催債過程中也容易引發惡性事件,最終對整體工作效率造成負面影響,行業也因此混亂,市場秩序受到極大影響。國家出臺了很多規範性文件,禁止成立討債公司。雖然不允許成立討債公司,但已有企業嘗試將催收客戶服務和業務賬戶管理作為經營範圍並順利完成註冊工作,進入討債行業。大部分是金融服務、資產管理等匿名公司。這樣就完美規避了禁止設立討債公司的法律,國家也很難逐壹明確企業的實際經營內容。
民間借貸第三方催收行業匿名大力發展催收業務,公權力往往對此壹無所知。除了成立公司,還成立了非公司性質的松散團體,用來討債。公權力更是無知,難以管理。由於行業準入制度缺乏規範的資質認定,我國市場上存在很多非法的民間借貸第三方討債機構。高利貸現象普遍存在於大部分民間借貸中,部分催款活動涉及涉黑活動。
壹些具有這種性質的機構以討債為名,采用非法手段討債,債務人及親屬面臨嚴重的人身安全隱患。在新聞媒體片面報道和傳統觀念的影響下,人們往往認為討債行業等同於暴力和黑社會組織,導致很多規範合法的討債機構受到大眾的歧視。討債機構尚未明確其法律和市場地位,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利難以得到有效落實,債務人也難以全面履行義務,導致討債機構無法正常開展相關工作。
現有法律法規的局限性現有的立法法規過於集中於銀行等金融機構。我國用於規範討債的法律多散見於刑法、合同法、民法。當催收行為不當時,往往以債權債務合同法為切入點,通過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違約責任。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對財產和人身安全受到損害的被侵權人給予權利救濟。如果催收者的侵權行為情節較輕,就會形成民事侵權行為,情節較重的,按照刑法規定要承擔壹定的刑事責任。在適用法律方面,包括北京在內的司法機關都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嚴懲討債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關於商業銀行“催收外包”的相關法律規定,2009年銀監會《關於進壹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僅提出銀行在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催收時應當盡職調查,銀行應當承擔催收造成的侵權損害的法律後果,不夠全面具體。即使在相對規範的商業銀行催收外包領域,現有法律仍未能對催收行為進行細致規範,需要多部法律法規共同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