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規定
(1)采集階段
職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壹般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2)行權日前轉讓
職工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的,應當將轉讓股票期權的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行使權利時
職工行使權利時,其從企業取得的股份的實際購買價格(行權價格)與購買日的公允市場價格(指股份當日收盤價,下同)之間的差額,為其在企業中因業績和表現而取得的與職務和就業相關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擁有參與利潤分配的股權。
職工因擁有股份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適用規定計算支付。
(5)運動後轉移
職工再次轉讓行權股票與購買日公允市場價格的差額,為個人在二級證券市場轉讓股票及其他證券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免稅、免稅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從所得性質的認定、應納稅額的計算、征管等方面明確了職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05年7月1日起,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按照本文件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