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再婚的時間。如果再婚意味著重新辦理結婚手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自願;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雙方沒有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4.雙方均未再婚。
男女雙方確認符合上述條件後,* * *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溫馨提示:再婚後,雙方在前次離婚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個人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不會因為再婚而成為同壹財產。但對於婚生子女,將由雙方共同撫養,離婚時確定的撫養權、撫養權、探視權將失去法律效力。雙方再次離婚的,應當重新確定撫養權、撫養權和探視權。
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復婚的程序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離婚壹方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當事人的再婚申請,不得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程序如下:
(1)申請;
(2)填寫申報單;
(3)簽名;
(四)審核登記;
(5)再婚登記證明。
再婚需要的證件有:男女雙方的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件;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人也要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