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征收的壹種稅。因為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所以也叫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本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年應納土地使用稅÷12。
同壹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歸幾方共有的,每壹方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其實際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繳納稅款;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 * *歸* *所有,各方分別納稅。
法律依據:
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第3條規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繳納稅款;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
第四條
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者繳納稅款;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爭議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歸* * *,當事人分別納稅。
土地管理法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單位占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劃撥;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六、經批準開墾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10年;
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