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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是什麽?

1.法律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是什麽?法定監護是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立專門人員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法定監護人可以由壹人或多人擔任的監護。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被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機構指定監護。法定監護人的義務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過程中,初中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要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1。他們必須按時送他們的學齡兒童或其他監護人上學;2.要保障適齡兒童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休學;3、應按規定繳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費;(生活確實困難,交不起雜費的家庭可以向學校申請減免)。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或其他病房對孩子進行教育,讓孩子健康成長。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對未經批準拒絕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學習的父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者其他行政處分,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中斷小學或者初中學業。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親屬、朋友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朋友的規定作為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序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選擇後序監護資格的最佳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被指定人不服指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責任壹般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的下列規定指定。未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定監護人是指法律對未成年人和相應的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制度。或許大家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都比較熟悉,但實際上成年精神病人由於智力缺陷,不能自理行為。至於具體的監護義務,包括對生命的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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