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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和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職權有哪些?

行政職權是指國家行政權力的轉化形式,依法位於特定的行政主體上,是各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活動的資格和權力。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活動的權力。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相對人不享有行政職權。行政權力根據來源壹般分為兩類:固有權力和授權權力。

行政權限1,行政立法權;

2.行政許可權;

3.行政確認權;

4.行政檢查權;

5.行政獎勵權;

6.行政物質援助權;

7.行政處罰權;

8.行政強制權;

9.簽署行政合同的權利;

10,行政復議權;

11.其他行政權力,包括行政指導權和行政裁決權。

功能1。合法性。任何組織的行政權力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必須通過合法途徑擁有或行使行政權力,否則不成立。

2.公益。行政權的占有和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範圍。

3.特異性。行政職權的所有權在主體上具有排他性,即只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托的組織只能代為行使。

4.國家意誌。雖然行政職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會摻雜壹些個人因素,但行政職權的性質和內容本身就是國家意誌的體現,而不是個人意誌。

5.單邊的。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面的表示行為,而不是雙方的行為(行政合同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於自己的判斷,而不是取決於相對人的意誌。

6.強制性的。行政職權的行使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國家強制力具有直接支配相對人的強制指揮權,即可以通過行政職權的行使,強制或禁止相對人做出某種行為、實施某種活動。

7.不可替代性。行政權力不僅體現了法律的主導地位,也包含了法律的義務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義務的統壹,因此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隨意轉讓或放棄。

8.優越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是壹種特殊的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

核心行政權力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主體必須依照法定職權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2.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違法。

3.行政主體的行為必須遵循合理和適當的原則,以避免行政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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