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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工程合同違約

壹般來說,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壹是雙方協商調解,通過協商找到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是最好的解決方案。二是非官方的第三次協調解決方案,邀請雙方認可的、對對方有壹定影響力的人進行調解;

第三,合同仲裁;請求合同管理部門仲裁糾紛,勞動仲裁的話找勞動局,商事糾紛仲裁的話找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等。

第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工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壹、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如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發包人將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將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的權利,即其對發包人首次履約的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有權順延工期。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延長工期的簽證,承包人在訴訟中主張延長工期的權利,承包人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設備、場地和技術資料而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的延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權利應予支持。

二、工程質量違約責任

(1)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和雙方責任有爭議,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重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建的,根據司法解釋第11條,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3)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者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與合同不符,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存在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精神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方對造成質量問題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發包人擅自使用未完工程的,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保修義務和責任。對於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還應當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支付違約金

壹方違約時,可能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違約金執行。但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以及違約責任。因為違約不同於工程質量違約或工期延誤,壹般違約責任會要求工期延長,或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金。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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