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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後,驗收不合格。如何付出代價?

對此,理由如下: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合同的壹種特殊形式。法律規定介紹:200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項1規定,合同無效,修繕後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予支持。原因如下: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壹種特殊形式。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方的合同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方不僅可以拒絕接收工程,還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民法調整處理與締約關系的原則。2.根據該解釋,承包人可以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進行修繕。修復後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修復後的建築工程仍然不合格,工程就沒有使用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讓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不公平的。3.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固然會給承包方造成損失,但承包方是建設工程的施工方,應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承擔主要責任。所以壹般來說,造成的損失也應該由承包方承擔。《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發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也就是說,在發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支付義務,但應當對承包人因過錯不能獲得工程價款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符合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民法原則,也有利於承包人重視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法快報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合同有效期壹欄完全分類。歡迎瀏覽。謝謝妳的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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