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為了防止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違規操作,工程發生事故或質量問題後,發包人將責任推卸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壹種保險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最高金額為合同約定總額的3%,相關暫行辦法中規定不得超過這壹比例。壹般不收利息。保修期根據施工地點的不同而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壹般會約定保修期(壹般為壹年),保修金壹般在保修期滿後支付。但同時,法律對建築工程做了最低質量保修期的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改造工程為期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房屋建築的基礎設施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的安裝及裝修工程將持續2年。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和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下列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
1,定金預訂及返還方式;
2.存款準備金的比例和期限;
3、存款是否計息,如果計息,計息方法;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5、押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糾紛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
7.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押金相當於我們生活中接觸到的押金,發包人在壹定期限內將錢返還給承包人,壹般不超過竣工後兩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款中預留質量保證金的金額,以保證缺陷出現後,承包商有能力拿出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1條
“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重建。修理、返工、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