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算規定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經批準的投資預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引起變更的情況可以是雇主、顧問或承包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采納的,可以構成發包人的變更請求。如果構成變更,可根據合同約定的變更計價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但承包人實施設計任務過程中的變更和發包人要求的深化設計,實質上不能構成總承包合同的“變更”,不會影響合同價款。
關於概算調整的原因,《政府投資條例》僅限於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重大變化等原因,不包括“設計變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家現行法律和地方法規批準的概算是投資控制的依據,除特殊情況外,概算不得調整。只有在上述具體情況下才能進行調整,但應按壹定程序報原批準部門批準;超過10%的,壹般需要重新向投資部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投資部門重新審批後才能啟動預算調整程序。
第二,市場價格波動的調整
如2020年國家示範文本13.8引起的市場價格波動,13.8.1的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式進行調整。
三、概算的調整程序
由於概算調整程序的復雜性和極大的難度,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商承擔超概算的風險。但筆者認為,如果高估冒算的問題不是承包商造成的,那麽承包商就要承擔高估冒算的風險,這是不符合公平原則的。承包人可依法向發包人提出合同結算請求,並可要求發包人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支付問題。但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如未按定額進行設計或擅自改變施工標準等,導致工程結算超出概算的,相應的超出概算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