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負傷並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職工,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退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當地實施辦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為本人工資的11個月。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就業補助,但舊傷復發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按總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支付總額的60%;不足3年的,按全額支付40%;不滿2年的,按總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總額的10%支付,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