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
2.仲裁受理;
3.舉行審判。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工傷鑒定是指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由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有關事項進行鑒定的行為。
工傷鑒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護理等級鑒定、殘疾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強制執行的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
(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