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部單個傷口或疤痕長度大於4.5cm多處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超過6.0厘米
2、面頰貫通傷、皮膚創傷或疤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傷,皮膚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1.0cm
4、面部塊狀疤痕,單處面積大於3.0cm2或多處累計面積大於5.0cm2
5、面部片狀小疤痕或異常色素,累計面積超過8.0cm2
6.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7.眼瞼缺損。
8.單眼皮輕微外翻。
9.上眼瞼的壹側下垂遮住瞳孔。
10,壹個眼皮沒有完全閉合。
11,淚器損傷伴溢淚1例。
12,耳廓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6.0cm。
13、耳廓離斷、缺損或攣縮畸形相當於壹個耳廓面積的15%以上。
14,鼻尖或壹側鼻翼缺損。
15,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額突骨折。
16,舌缺損。
17,牙齒缺失或牙齒折裂2顆以上。
18,腮腺、頜下腺或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19,受傷導致的I度張口困難。
20、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和單側上頜額突骨折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